(2015)昆张商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龙盛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奥尔迪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龙盛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奥尔迪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304号原告昆山龙盛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江南春堤花苑19号楼12室。法定代表人刘道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昆山奥尔迪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樾河北路488号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许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龙盛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奥尔迪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龙盛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龙盛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