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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秀丽与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张秀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秀丽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秀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9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