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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晓珍与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珍,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35号原告:杨晓珍,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罗美君,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郑楚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珍与被告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意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杨晓珍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湛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