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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申字第1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金全、郭培兰与杨生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金全,郭培兰,杨生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申字第1119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金全,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培兰,女,1958年3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生才,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凤云(杨生才之妻),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胡金全、郭培兰因与被申请人杨生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3633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金全、郭培兰申请再审称,杨生才家自建房顶堵在申请人窗户上的破烂不应该受法律保护,不应认定为合法财产。杨生才的废品并非申请人清走并处理的,被申请人也没有向原审提供证据,故申请人不同意赔偿这些废品;法院认可了杨生才伪造的证据及含有修房费用的维修收据,申请人拒绝赔偿不合理的维修费用;不认可杨生才家的摄像头是申请人浇水浇坏的,没有证据证明摄像头的损坏程度和损坏原因,故要求依法撤销(2015)东民初字第0363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裁定被申请人杨生才的财产损坏赔偿数额。被申请人杨生才提交答辩意见称,申请人恶意损坏他人财物,应当照价赔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法院判决。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杨生才家煤棚维修前后的照片7张。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邻里关系,双方在遇有矛盾时,理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纠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物品为破烂物并遮挡其窗户为由,自行将被申请人的遮挡物清理,且不认可被申请人的摄像头是其损坏,对赔偿损失的数额持有异议,因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赔偿数额,故申请人要求撤销原判决之请求,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判决已综合考量了双方状况,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金全、郭培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许国林审判员  李希农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