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高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姜建华与卫沄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华,卫沄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姜建华。委托代理人姜瑞萍,南通市通州区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卫沄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华诉被告卫沄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建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姜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范会伟书 记 员 顾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