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少群与吴冰龙、戴世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群,吴冰龙,戴世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徐少群。被告吴冰龙。被告戴世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群与被告吴冰龙、戴世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少群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少群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群撤回对被告吴冰龙、戴世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徐少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