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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仪垂欣与门修章、门金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仪垂欣,门修章,门金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71号申请人仪垂欣。被申请人门修章。被申请人门金业申请人仪垂欣与被申请人门修章、门金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门金业的存款9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的织布轴48个。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