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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邹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龙建军审 判 员  欧日宏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