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何某某,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欲与被告何某某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张子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阮宇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