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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中亚化工制漆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建设实业集团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亚化工制漆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实业集团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766号原告沈阳中亚化工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三家子社区。法定代表人尹连海,系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昊净,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吉塔区敬业东里*****号。被告辽宁建设实业集团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莫愁湖街28号。原告沈阳中亚化工制漆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建设实业集团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中亚化工制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治代理审判员 秦 木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洁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