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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红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某某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某某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红初字第984号原告罗某某,男。被告某某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某某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始终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业锋审 判 员  程 林人民陪审员  张宗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