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亚西与陈友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西,陈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陈亚西,女,200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友良,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友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友良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友良的银行存款4250.00元(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竹永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