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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才金、周丽等与张裕东、厦门安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427号原告周才金,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岗县。原告周丽,女,199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周圆,女,200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周洁,男,200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周丽、周圆、周洁共同法定代理人周才金,系周丽、周圆、周洁之父。原告程仕平,女,1952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义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裕东,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厦门安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8号银龙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77600158-8。法定代表人潘成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厦门市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1-24层,组织机构代码X1212659-1。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谆、刘灵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辉文,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大井镇圹头坡心村9号。委托代理人张华辉,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向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南站60号。法定代表人张其荣。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2号12号楼鑫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6035352-2。负责人林晋,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才金、周丽、周圆、周洁、程仕平与被告张裕东、厦门安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唐辉文、鹰潭各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另案合并审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才金、周丽、周圆、周洁、程仕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才金、周丽、周圆、周洁、程仕平负担。代理审判员曾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