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四海与李永占追偿权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海,李永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刘四海,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占,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邵天星、李树林,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海诉被告李永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四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海撤回对李永占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四海负担。审 判 长  陈海港审 判 员  郭 庆人民陪审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