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许凤英、杨曦与廖爱民、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英,杨曦,廖爱民,刘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922号原告许凤英,女,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文亮,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许凤英的女婿。原告杨曦,男,200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许凤英的孙子。法定代理人许凤英,基本身份情况同上,系杨曦的祖母。被告廖爱民,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坤,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英、杨曦与被告廖爱民、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追加相关被告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凤英、杨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许凤英负担。审 判 长 刘洪森人民陪审员 唐顺孝人民陪审员 林维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