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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平建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平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06号罪犯唐平建,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弄子村。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涟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平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审理,了解到罪犯唐平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积极向人民政府靠拢,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成绩良好;在生产上,该犯作为一名机工,能够服从干警分配,尽自己的能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生活中,该犯能与她人相互团结,友爱互助,共同搞好监内卫生,爱护监内设施。原判该犯罚金三万元,已交纳一万五千元现有累计奖励分93.1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平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平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