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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崔国哲与王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哲,王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9-1号原告崔国哲,农民。被告王广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哲与被告王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国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诉讼保全费107元,由原告崔国哲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