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903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静静,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迎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静静、被告孙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孙某乙。被告婚后与婚前判若两人,整日酗酒,对工作极不认真,不到三年更换了三次工作。对原告母子生活上不管不问,不尽义务,没有家庭责任感。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孙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5年7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生育子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