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赵x抚育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赵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856号原告赵xx,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0820xx********,x族,幼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法定代理人李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小区*号楼**单元xx系原告之母)。被告赵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号楼*单元**室(系原告之父)。原告赵xx与被告赵x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x、被告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定代理人李x诉称,被告系原告父亲。2014年9月15日原告的父母在梅里斯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承担1,000.00元抚育费,但是被告至2015年8月份拒绝履行协议,每月给付原告500.00元的抚育费。现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1,000.00元至其18周岁并承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二分之一。原告法定代理人为证明主张提供如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真实、客观,本院予以认证。2、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父母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证。被告赵x辩称,我还有一个孩子,我同意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500.00元,给不了1000.00元那么多。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李x与被告赵x于2014年9月15日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赵xx(现年8岁)随母亲李x一起生活,被告赵x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1000.00元。”被告赵x婚前有一子赵xx(现年11岁),被告赵x与李x结婚后,抚育赵xx。离婚后,赵xx由被告抚育。被告赵x履行离婚协议至2015年7月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1000.00元。2015年8月份被告赵x不履行协议,按每月500.00元给付原告抚育费500.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1000.00元并承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二分之一。被告拒绝履行协议,同意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500.00元。另查明,被告赵x虽是农村户口,离婚前后,均在城镇居住,给人开车,每月4000.00余元收入的生活来源,现两个孩子在城镇上学。2014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型支出为14,162.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七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综合本案及城镇人均生活行支出标准及被告月收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x从2015年8月开始每月给付原告赵xx抚育费80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2015年8月份已给付500.00元)。二、原告赵xx今后医疗费(凭合法医疗费票据)由被告赵x承担二分之一。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