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东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940号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卫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理荣,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邱小平,该公司职员。被告吴东安,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欲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加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钟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