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与刘治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销售分公司,合水县治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治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812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销售分公司(中油庆阳分公司)。负责人雷步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田忠,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峰,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合水县治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治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治陆,总经理。被告刘治陆,甘肃省合水县人。中油庆阳分公司与治陆公司、刘治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油庆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牛田忠、郭峰,被告治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治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油庆阳分公司诉称:2010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原告油库内共计19534.31平方米的土地,租赁时间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期满后被告拒不交还租赁物,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租赁原告位于合水县西华池镇翟家湾村的油库房地产及附属设施、树木等财产;2、判令被告按每天5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非法侵占原告上述财产的占用费;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治陆公司、刘治陆辩称:原告将不属于自己的高压线、高压计量箱租赁给被告,致电力局停电,被告以4分钱的利息贷款2.8万元向电力局购买高压线及计量箱,现利息6万元。如原告承担被告以上8.8万元损失,被告愿意交还租赁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中油庆阳分公司(甲方)与治陆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合水翟家湾油库土地租赁给乙方经营建材场所使用,年租金1万元,约定租赁期限从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合同附翟家湾油库财产清单,财产包括高压线三挡,高压计量箱一个等。2010年3月22日,治陆公司在该场地上设立新型墙体材料分公司,2010年12月14日注销,2010年12月15日又在该处设立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分公司。治陆公司入驻经营后电力局以三挡高压线和高压计量箱不属中油庆阳分公司为由停止供电,2010年4月19日,治陆公司在和中油庆阳分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合水县电力局缴纳2.8万元,电力局恢复供电。2014年3月19日,租赁合同到期后治陆公司拒绝交还租赁场地,中油庆阳分公司遂提起诉讼。因中油庆阳分公司用5个月租赁费给以前看场地者支付人工费,将自己持有的合同生效日期签订日期写成2010年8月19日,与治陆公司持有的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3月19日不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营业执照3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身份;3、原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内资企业信息各1份,证实租赁土地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合水县石油公司,治陆公司新型墙体材料分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注销,并在原址成立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分公司的事实;4、原被告提供合同书各1份,证实租赁场地的事实;5、被告提供的收条1份,证实2010年4月19日合水县电力局收取28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中油庆阳分公司与治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已经届满,治陆公司未交还租赁场地,中油庆阳分公司请求交还场地、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场地占有使用费应以原租赁费标准从合同租赁期限届满计算至交还场地之日。治陆公司向合水县电力局缴纳的28000元,因其未反诉,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合水县治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治陆按合同约定返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销售分公司合水县翟家湾油库土地;二、合水县治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治陆支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销售分公司2014年3月20日至场地交付之日的逾期占用费(每日27.78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合水县治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治陆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