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与程先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程先云,朱高梅,程崇烈,李芳珍,杨开万,张利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简称中国邮储银行开江支行)。负责人唐继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承展,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先云。被告朱高梅(程先云妻子)。被告程崇烈。被告李芳珍(程荣烈妻子)。被告杨开万。被告张利芳(杨开万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与被告程先云、朱高梅、程崇烈、李芳珍、杨开万、张利芳(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程崇烈、李芳珍、杨开万、张利芳的起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储银行开江支行委托代理人邓承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先云、朱高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储银行开江支行诉称,2009年6月11日,被告程先云、程崇烈、杨开万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贷款各50000元,共计150000元。原告分别与三被告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共同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中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保证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向三被告各自发放了借款50000元。被告程先云一直拖延偿还,现程先云下欠借款本金17318.99元,罚利息15873.63元。被告程先云拒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其他被告对该笔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向法院提请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程先云偿还借款本金17318.99元,罚利息15873.63元,并承担从逾期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和罚息,被告朱高梅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程先云、朱高梅均未作答辩。原告中国邮储银行开江支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材料复印件;2、被告程先云和朱高梅的结婚证复印件;3、《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欲证实2009年6月11日被告程先云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申请贷款50000元,合同中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保证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欲证实2009年6月11日被告程先云、程崇烈、杨开万成联保小组;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一份,欲证实2009年6月1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向被告程先云放款50000元;6、还款流水详情及贷款结算清单各一份,欲证实被告程先云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现仍欠借款本金17318.99元及利息(包括罚息)。被告程先云、朱高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被告程先云与程崇烈、杨开万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借款各50000元,共计150000元。原告与被告程先云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程先云、程崇烈、杨开万三人共同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保证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各自发放了借款50000元。被告程崇烈、杨开万已将其借款全部偿还,被告程先云偿还了部分本息,现仍欠借款本金17318.99元及利息(包括罚息)。被告朱高梅系程先云妻子,该笔借款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储银行开江支行与被告程先云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程先云作为债务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朱高梅系程先云的妻子,其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崇烈、李芳珍、杨开万、张利芳的诉请,经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与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有还款期限、逾期利息等相关约定。被告在贷款返还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原、被告约定支付利息(包括罚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先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贷款本金17318.99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包括罚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朱高梅承担前述款项的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程先云负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佶代理审判员 沈 扬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彦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