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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佘国辉与胡国贡、郑建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662号原告佘国辉,男,汉族,1958年11月16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住屏南县。被告胡国贡,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古峰镇宝山路一巷1号。被告郑建总,男,50岁,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国辉与被告胡国贡、郑建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佘国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佘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国辉负担。审判员李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菱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