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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山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洪侠、苗玉胜、苗全、聂书裕、宋明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侠,苗玉胜,苗全,聂书裕,宋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洪侠,女,汉族。被执行人苗玉胜,男,汉族。被执行人苗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聂书裕,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明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山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洪侠、苗玉胜、苗全、聂书裕、宋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麻法执字第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