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车某,无业。被告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据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学栋人民陪审员 赵继志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志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