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立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洪兰等诉郑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兰,寇荣珍,郑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立保字第37号申请人王洪兰,女,193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寇荣珍,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郑兴海,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王洪兰、寇荣珍因与被申请人郑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兴海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兴海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