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合肥市刚青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肖小暖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爱来客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刚青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肖小暖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爱来客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磅钇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肖昌美,肖必龙,谷仕凤,谷仕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58号原告:合肥市刚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金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栗胜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戎本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肖小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谷仕龙。被告:合肥爱来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肖必龙。被告:安徽磅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肖昌美。被告:合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必龙。被告:肖昌美。被告:肖必龙。被告:谷仕凤。被告:谷仕龙。原告合肥市刚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青公司)诉被告安徽肖小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肖小暖公司)、被告合肥爱来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来客公司)、被告合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被告安徽磅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磅钇公司)、被告肖昌美、被告肖必龙、被告谷仕凤、被告谷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刚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胜华、戎本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小暖公司、爱来客公司、鼎盛公司、磅钇公司、肖昌美、肖必龙、谷仕凤、谷仕龙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刚青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营的爱来客超市之间系长期的业务往来,原告将自己的商品放在被告经营的爱来客超市售卖,被告收取货款以后,留取应得的提成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此前双方货款的结算都比较顺利和及时。但2014年9月份以后,被告便以种种理由拖欠原告货款。2014年12月左右,原告再次与被告结算货款,但被告仅在相关单据上由其法定代表人肖昌美及财务王复香签字确认拖欠货款的数额,但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督促,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万元,剩余货款迟迟不愿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另,在政府有关部门督促见证下,肖必龙、肖昌美、谷仕龙、谷仕凤分别于2015午1月6日、2015年1月13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愿意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及其名下公司全部资产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经查,磅钇公司、鼎盛公司、肖小暖公司、爱来客公司均为肖必龙、肖昌美名下公司。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肖小暖公司立即给付货款共计20158.18元;2、肖小暖公司支付货款迟延履行的利息282.2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6月至1年贷款利率5.6%计算,暂从2014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具体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3、磅钇公司、鼎盛公司、爱来客公司、肖昌美、肖必龙、谷仕凤、谷仕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刚青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主体适格;2、协议书1份、承诺书2份,证明被告肖昌美、肖必龙、谷仕龙、谷仕凤愿意以个人全部资产及其名下公司财产作为担保;3、结算对账单2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金额的事实;4、经开经侦分局询问笔录3份(经开经侦分局对谷仕龙、谷士凤所做的笔录),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及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5、分配方案表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53万元,42户债权人已经按比例分配。被告肖小暖公司、爱来客公司、鼎盛公司、磅钇公司、肖昌美、肖必龙、谷仕凤、谷仕龙均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刚青公司长期向肖昌美等经营的“爱来客超市”供应商品,爱来客超市销售所得货款扣取提成后支付给刚青公司。“爱来客超市”青阳路店(爱来客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4年12月23日关闭。肖昌美通知供货商到“爱来客超市”丹霞路店(肖小暖公司)对账。12月30日,肖小暖公司确认欠付刚青公司货款25131元。2015年1月初,众多供货商到丹霞路店要求结清货款。经相关部门协调,肖昌美、肖必龙、谷仕凤、谷仕龙于2015年1月6日向供货商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我方承诺于2015年1月7日转入代表所指定的账户40万元,该款专用于代表方所代表的约40个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具体于1月13日在芙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分配。1月13日我方将与代表方具体协商余下欠款的还款方案。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以公司及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以上债务并承担总欠款一倍的违约金。”1月13日,肖必龙、谷仕龙再次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我方承诺于2015年2月6日转入代表指定账户60万元,该款专用于代表方所代表的约40个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我方2015年2月6日与代表方具体协商余下欠款的还款方案,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以公司及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以上债务并承担总欠款一倍的违约金。”1月7日、2月6日,债务人向供货商指定账户汇款40万元、13万元,刚青公司分得货款4972.82元。2015年2月9日,谷仕凤(甲方)与供货商代表(乙方)签署《协议》,约定甲方于2015年2月13日一次性支付乙方被拖欠货款37万元,3月6日继续协商偿还货款事宜等。此后谷仕凤等并未付款。另查明:2014年9月28日,肖小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肖昌美变更为谷仕龙,肖必龙系爱来客公司、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昌美系磅钇公司(爱来客超市宿松路店,2014年7月停业)的法定代表人。肖必龙与谷仕凤系肖昌美的父母,谷仕龙系谷仕凤弟弟,谷仕凤曾担任肖小暖公司、爱来客公司会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肖小暖公司、爱来客公司、鼎盛公司、磅钇公司、肖昌美、肖必龙、谷仕凤、谷仕龙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肖小暖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肖小暖公司未按双方结算金额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故本院酌定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肖昌美、肖必龙、谷仕凤、谷仕龙四人以自己及其所经营的公司名义向债权人作出还款承诺、签订还款协议,已构成并存债务承担,其本人及所经营的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肖小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刚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58.18元、逾期利息(以20158.1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合肥爱来客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磅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肖昌美、被告肖必龙、被告谷仕凤、被告谷仕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刚青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元,公告费100元,合计411元,由被告合肥爱来客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肖小暖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磅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肖昌美、被告肖必龙、被告谷仕凤、被告谷仕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鹏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