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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作堂与被告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堂,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李作堂,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丁向杰,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刚。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下洼子村。原告李作堂与被告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旭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作堂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作堂诉称,原告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到被告处从事看过滤机工作,2015年停产放假,至今未安排工作,原告每月工资230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09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19日的经济补偿金14950.00元,给付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7月19日放假期间的生活费7000.00元。被告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李作堂于2010年6月到被告公司从事过滤机工作,受铁精粉价格大幅下滑影响,被告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停产放假。因李作堂年龄已超60周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关于养老保险问题,因选矿企业工人流动性大,经公司员工集体申请,被告把养老保险以每月300.00元方式支付给员工本人,由其自行到社保中心缴纳,多年来一直延续没有中断,工人也都知情,所以不存在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年初停产放假,纯属受市场行情影响,实属无奈之举,应视为不可抗力,且李作堂本人在放假时劳务合同已到期,双方没有续订劳务合同,故不应支付其停产后的生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作堂出生于1951年2月5日,其于2009年3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月平均工资2300.00元,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2015年1月10日,被告停产放假,上述事实由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证言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6月,被告开工,以原告李作堂已到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被告称将原告的养老保险以每月300.00元的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提供了一份工资表复印件予以佐证,但该工资表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日,当地月平均工资为每月1310.0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李作堂于2009年3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直至2015年1月10日被告停产放假,原告李作堂因达到退休年龄被被告辞退,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原告李作堂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经济补偿金计14950.00元(2300.00元×6.5年),本院予以支持。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支付生活费,故原告李作堂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其生活费为6288.00元(1310.00元×80%×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作堂经济补偿金14950.00元,放假期间生活费6288.00元,合计212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铮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第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