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颜宗美承包经营户与合裕村委会、颜茂祥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宗美承包经营户,合裕村委会,颜茂祥承包经营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825号原告:颜宗美承包经营户被告:合裕村委会被告:颜茂祥承包经营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宗美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宗美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颜宗美承包经营户承担。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士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