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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颜宗美承包经营户与合裕村委会、颜茂祥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宗美承包经营户,合裕村委会,颜茂祥承包经营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825号原告:颜宗美承包经营户被告:合裕村委会被告:颜茂祥承包经营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宗美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宗美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颜宗美承包经营户承担。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士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