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于成宝等九被告典当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成宝,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盛丰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涡阳县霖福木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一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涡阳县华安木业有限公司,邓书林,张先义,赵良清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01号原告: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892854-2。法定代表人:李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贵斌,公司职员。被告:于成宝,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建新三巷15-3户。被告: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459555-2。法定代表人:邓书林,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盛丰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263071-8。法定代表人:张先义,公司经理。被告:涡阳县霖福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工业区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3503-0。法定代表人:邓书林,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一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S307线。组织机构代码:58722733-4.法定代表人:邓书乐,公司经理。被告:涡阳县华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S307线。法定代表人:李白,公司经理。被告:邓书林,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中路194-8户。身份证号:341621197103110014.被告:张先义,男,1968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镇直派出所005号。身份证号:341621196807041518.被告:赵良清,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胜利居委会镇直094号。身份证号:342124196703163716.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成宝等九被告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成宝8万元的工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于成宝的工资8万元。二、查封原告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SHS0**北京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志刚审 判 员 张效东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