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永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永安,陈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780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勤。委托代理人:李先泉。被执行人: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永安。被执行人:陈依中。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永安、陈依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永安、陈依中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永安、陈依中支付执行款4042567.5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2825.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永安、陈依中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永安、陈依中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042567.5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2825.68元。被执行人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及机器设备、陈依中名下的位于百合公寓6幢2单元1001室的房产已经在由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象山支行的案件拍卖。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永安、陈依中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