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被告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淳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