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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宋某某,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许志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四日书记员雷凯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