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潞城市店上镇宋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816号原告苗某某,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出生,潞城市店上镇宋村人。被告潞城市店上镇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主任。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潞城市店上镇宋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苗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永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