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黄峰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黄峰勇,黄峰新,覃培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站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9860245-0。被执行人黄峰勇,地址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黄峰新,地址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覃培各,地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西融安辖区,且被执行人黄峰新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也位于广西融安县。2015年9月14日已委托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俭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