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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平华与熊春生、黄中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平华,熊春生,黄中维,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曹平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生,江西金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熊春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甲坤,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中维,男,汉族。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陶立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平华与被告熊春生、黄中维、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平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曹平华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