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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黎腾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腾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134号罪犯黎腾飞,男,1975年9月19日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2007)衡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黎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33754.04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O年八月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O一二年九月和二O一三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腾飞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黎腾飞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腾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9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