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10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男,28岁(1987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贾×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三中路口西侧时,与XX驾驶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0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春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思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