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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849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渤海路与贺兰山路交汇处。被告庄某某,男,汉族,1961年2月22日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接到本院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钟某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