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849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渤海路与贺兰山路交汇处。被告庄某某,男,汉族,1961年2月22日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接到本院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钟某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