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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402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