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402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