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嘉宏、黄沛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冼淑芬,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5)4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5)47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冼淑芬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1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民众社区四小组土名“六百六围”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建成一座三层砼结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作住宅用途。经实地测量,占地面积为362平方米(折合0.5430亩),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338.4平方米、一般农用地23.6平方米。根据《中山市民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该宗用地符合规划面积338.4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23.6平方米。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冼淑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土地;2.限期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2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338.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3384元;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23.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472元;以上二项共计罚款3856元。市国土资源局向冼淑芬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冼淑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冼淑芬逾期仍未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2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发生法律效力。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冼淑芬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5)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冼淑芬退还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2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