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郝传海与齐建国、王丽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传海,齐建国,王丽华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644号申请人:郝传海。委托代理人:刘晶,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齐建国。被申请人:王丽华。本院在审理的申请人郝传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被申请人对借款担保协议中借款人的签字有异议,故自愿向法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郝传海撤回申请,终结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本案申请费5400元,由申请人郝传海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庆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