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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唐亚西与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西,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298号原告:唐亚西,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3628-7。法定代表人:唐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亚西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亚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1906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唐亚西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