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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奎德素信用社诉杨秀春、闫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杨秀春,闫文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766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奎德素。负责人边文华。被告杨秀春,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被告闫文军,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诉被告杨秀春、闫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杨秀春、闫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