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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