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