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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诉前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钧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钧茹,李殿芹,杨大为,乔东辉,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92号申请人杨钧茹,现住松原市。申请人李殿芹.申请人杨大为.申请人乔东辉,干部。被申请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伟,系经理。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建设中的位于扶余市站前城市广场临街三号一层楼东侧1-5门396.11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建设中的位于扶余市站前城市广场临街三号楼一层东侧1-5门底商轻工市场西侧396.11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