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冠民与被告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阎利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407号原告张冠民,男。被告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六村堡街办八兴滩村。注册号610112100007010。法定代表人张冠民,经理。被告阎利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冠民与被告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阎利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冠民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950元,其余69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