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德良诉被告杨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某某。被告某某。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