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01号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海峰,经理。被告:黄奕,女,汉族,身份证号:×××004X,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苏暖春,女,壮族,身份证号:×××0026,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黄奕、苏暖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江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敏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