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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尚新定与许炎涛、李雪云、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新定,许炎涛,李雪云,周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51号原告尚新定,男,出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被告许炎涛,男,出生于1976年11月15日,汉族。被告李雪云,女,出生于1982年11月14日,汉族。被告周海涛,男,出生于1990年4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定诉被告许炎涛、李雪云、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新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新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新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尚新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珠 来自